职场不法侵害的行为种类有多样,职安署于「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」列出几乎所有可能的类型,但关于「职场霸凌」似乎并无明确定义。然从民事法院判决见解,「职场霸凌」指的是非偶发性而长时间,间接或直接造成他人身、心理刻意伤害的行为。雇主应规划相关预防及申诉处理机制,避免状况发生。
文/胜纶法律事务所
问题:
近年来,有许多新闻案例会将「职场霸凌」写在标题中,而仔细搜寻后,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一个以职场霸凌为题的法律,但是在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第2项第3款规定雇主有预防职场不法侵害的义务,则其中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?以及雇主没有做相应的措施时,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吗?
解说:
首先,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第2项第3款规定:「雇主对下列事项,应妥为规划及採取必要之安全卫生措施:三、执行职务因他人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预防。」。
再依照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所公布之「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」,其中进一步说明上开规定之内涵为:「指劳工因执行职务,于劳动场所遭受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服务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为,造成身体或精神之伤害。」。换言之,如果劳工在执行工作内容时,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行为,造成劳工身心受损时,就符合职安法第6条第2项第3款之保护对象,此时雇主就应该启动相关保护措施。
不过,职场不法侵害的行为种类有多样,具体而言,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:
- 暴行、伤害之肢体攻击(肢体攻击);
- 胁迫、名誉损毁、侮辱、严重辱骂(精神攻击);
- 隔离、排斥、忽视、孤立(断绝人际关系);
- 强求执行业务上明显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,妨碍工作(要求过高);
- 欠缺业务上合理性,命令其执行与能力、经验不符的低阶工作,或不给工作(要求过低);
- 过度介入私人事宜(隐私侵害)。
从上开分类中,可以发现并没有所谓的「职场霸凌」,甚至没有定义何谓「职场霸凌」,如参考法院判决见解: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劳诉字第2号民事判决:「职场霸凌之要素应包括刻意伤害的敌对行为(或称负面行为)、不断重複的发生及造成受霸凌者生理、心理等伤害之情形,也就是个人或团体对其他个体具体为直接或间接的攻击行为,且此一行为并非偶发性的冲突而维持长达一定时间,进而对受霸凌者造成身体、心理和社会问题之负面结果而言。」,换言之,职场霸凌必须有刻意伤害的行为、非偶发性且长时间、间接或直接造成他人身、心理伤害等要件,才称得上法院所认定之职场霸凌。
两相比对之下,其实可以发现,职安署几乎将所有可能的行为类型都罗列出来,且这些行为也可能符合职场霸凌所要求的「敌对行为」,所以与其说未直接规定职场霸凌,不如说职场不法侵害已经包含职场霸凌的概念于其中。
另一方面,如果雇主没有订定相关预防计画时,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5条第1款规定: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:一、违反第六条第二项…之规定,经通知限期改善,届期未改善。」;劳工如果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行为时,也有相应的法律上权利可以请求,如提告刑法伤害罪、恐吓危安罪等,或是提起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,甚至是依照劳基法第14条规定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等等。
结论:
雇主的职场不法侵害预防义务,多可藉由建立预防计画、设置申诉流程,或是处理职场不法侵害(或职场霸凌)之机制等,来满足法规所要求的内容,近年来也是各县市劳动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,建议各事业单位仍不可轻忽。
另一方面,由于劳工待在职场上的时间很长,难免会与他人产生摩擦或冲突,而雇主虽有预防及处理职场不法侵害之义务,但友善的职场环境仍需藉由劳雇双方共同维持与配合,才能够圆满达成并减少争端。
(原文标题:职场霸凌与职场不法侵害?)